VCAB     北京创业投资协会
《会员通讯》(电子版)
免费订阅《会员通讯》(电子版):
2003年8月19日出刊
订阅人数013490

发刊次数0064

总发行量00191355
发行网站:北京创业投资协会 电子邮件:public@vcab.org
最 新 消 息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正式运行事项通知

 券商峰会已经闭幕 尚福林三项“铁律”约束证券公司

 港券商不堪保荐人重责 内地民企香港创业板上市维艰

 券商融资途径不畅如何做强 发债条件不宜过高

 券商暴利时代彻底终结 “铁律”是股市真正福音

 港创业板中国公司欲“海归”

 悦达H股申请港创业板上市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正式运行事项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本所将于2003年8月20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要参与大宗交易,应通过本所网站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并取得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颁发的有效数字证书,方能成为本所大宗交易用户。   

  二、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大宗交易用户的管理、使用,保证大宗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本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的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61.152.172.80;备用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61.129.103.80。   

  四、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30-15:0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30-16: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   

  五、大宗交易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将通过本所宽带广播系统发送。   

  六、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后,原人工办理方式停止。   

  七、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在交易日前一天16:45之前办理完成注销大宗交易用户相关流程,则该交易日大宗交易系统将取消其大宗交易交易资格。   

  八、大宗交易有关业务要求、技术资料详见本所网站(www.sse.com.cn)“会员专区->业务支持->大宗交易->”。    

  九、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 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股东帐号;(三)买卖方向;(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 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 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 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股东帐号;(三)成交价格;(四)成交数量;(五)买卖方向;(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买方和卖方的上述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本所确认。本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投资者帐户(包括会员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证券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第十五条 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大宗交易时,为该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六条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七条 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   

  第十九条 对于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申报、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交易规则或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本所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证券时报

券商峰会已经闭幕 尚福林三项“铁律”约束证券公司

  在8月12日至13日于北京召开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对证券公司提出了三条具体要求,即“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严禁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他强调,必须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   

  尚福林在发言中表示,要始终围绕“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的监管目标,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和评价体系;积极拓宽证券公司合法融资渠道,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妥善处理证券公司历史遗留风险;大力支持证券公司进行创新;加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队伍建设;研究推行公开发行和上市的保荐制度,把好上市公司质量关,完善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任务;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管理,形成优胜劣汰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诚信水平并对证券公司的发展提出要求。   

  尚福林认为证券监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客观地、历史地分析证券公司发展进程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围绕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主要任务,与时俱进地调整和完善监管理念和监管政策,促进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尚福林指出,目前证券公司正面临着大有可为的发展机遇,但在看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证券公司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从国际环境看,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外大投资银行的进入将对国内证券公司产生强大的竞争压力;从国内市场看,证券公司现有的服务水平、风险防范能力和创新能力与证券市场发展需要存在一定差距;从证券公司自身情况看,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对证券公司的进一步规范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他要求券商认真分析证券行业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一起谋改革,谋发展,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切实提高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推动证券公司在新形势下规范发展。尚福林认为证券公司要建设成为现代金融企业,应达到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权责分明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三是明确的经营发展战略,四是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五是先进的企业文化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会议总结讲话中表示,发展证券市场、发展中国的证券事业,证券公司作为最重要的中介组织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证监会愿意倾听证券公司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共同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范福春要求,证监会和各证券公司要共同抓好会议精神的落实工作,都要为证券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切实保证工作到位。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李小雪在会上强调,证券公司必须要遵守三条铁的纪律,这是全行业行为最基本的要求。 国际金融报 

港券商不堪保荐人重责 内地民企香港创业板上市维艰

   内地民营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形势显然比去年同期逊色。7月31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公布了今年前7个月首次公开招股的每月进度报告。报告显示,今年以来,创业板上市申请的160宗个案,仅有16宗上市成功,其他106宗属于没有进展之上市申请个案,包括处理申请期限已过、申请被拒绝以及申请被撤回三种情况。在这些公司之中,大部分是内地的民营企业。同一天,也是香港证监会及港交所《保荐人及财务顾问监管咨询文件》咨询期届满之日。今年5月31日推出的这份文件,建议将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保荐人制度统一起来,希望由加强监管专业中介机构开始,进而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咨询遭遇强烈回应   “我们对加强规管上市中介人的大方向不反对,但是,文件提出加重保荐人的责任,这有待商榷。”香港最为活跃的民企保荐人京华山一的投资银行部董事主管温天络指出,“业界最不满意的是监管机构将所有责任推在保荐人身上。事实上,会计师及律师等中介人也有责任,缺乏由保荐人独立承担的依据。”温天络认为,由保荐人签署确认招股书内容的准确性是应该的,但是要由保荐人承担刑事责任则有商榷余地。同时,在他看来,引入黑名单制亦会产生标签效应,令曾犯规的保荐人难以翻身。7月中旬,港交所就这份咨询文件组织了一个研讨会,与会者上百人,包括了相当一部分现时最活跃的投资银行界人士。“当日讨论激烈,普通话、粤语和英语夹杂其中,非常热闹。”温天络说,“欧资、中资和美资投资银行,对于要求保荐人对项目提供个人承诺法律责任都有比较大的意见。”传统上影响力较大的摩根士丹利及高盛等十家外资大行,已针对相关咨询做出回应,大部分均对加重保荐人个人责任的建议有所保留。目前约有30家中小型华资投资银行,亦已经非正式地联合起来,就文件建议监管过严提出反对意见。他们的反对立场较外资大行鲜明。就在上述提及的闭门咨询会上,已经有人大声疾呼,如果港交所及证监推行文件的建议,将会令近七成中小型保荐人难以生存。今年初曾建议成立保荐人协会的温天络,向《经济观察报》披露了他们的下一步举动:不成立正式的保荐人协会,而是成立咨询小组,及时向监管当局反映业界意见及加强沟通。港交所副营运总监霍广文此前在接受媒体咨询时,没有对保荐人的强烈反对做出正面回应,他只是强调,由于该所仍就保荐人咨询文件收集意见,咨询期至7月31日止。保荐人有意见其实是可接受的事,该所会很用心地考虑业界的意见。“全世界的监管者均需要面对监管是否过严,以及如何保障投资者的问题。 ”霍氏这样看待争论。港交所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港交所和证监会在监管公司申请上市时的真空地带。香港中文大学财务学系副教授苏伟文解释,“目前(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权力只涵盖投资银行,对其他专业中介人如会计师、估值师和律师等等的监管鞭长莫及。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后,保荐人肩负对这些金融中介人的审核责任,令保荐人在上市过程中,成为除了监管机构外,有责任把守控制上市公司质量的最后一个关口。”实际上,这一场监管部门和保荐人之间的角力,已经影响到了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速度。“过分苛刻的要求可能会扼杀那些可以上市的潜力公司的发展机会。”位于中银大厦28楼的南华融资公司的陈舜权董事很熟悉内地企业的情况,他表示确实有点担忧,“在我们接触的客户之中,已经有好几家公司因为怕麻烦而撤退回到A股市场融资,也有一些是因为新加坡交易所的宣传而转去新加坡的。”他指出,并非这些公司本身有什么大问题,但是内地过去十几年的经济体制本身是一个过渡过程,很多民营企业的发展也很难脱离现实做到非常规范,有时候会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一律不分具体情况而用国际标准来要求,就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很大压力。   

  人才资金或流出   8月1日,由南华融资任保荐人的软件公司福建新意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上市前后过程达一年多,本来应该可以更早。”陈舜权很感慨:“现在收紧上市条例,对于富有潜力的IT公司来说其实并不公平,如果就硬性指标而言,IT公司的利润不够,销售额不够,所以不能上市,这就失去了创业板为高风险高成长性企业集资的意义。”陈担心,“这样下去,创新技术往往会为财务指标所掣肘,无法上市融资而壮大。很可能,以后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内地企业只会是性质雷同,统统都是从事制造业的工厂,这样品种单一化的结果就是使得这个市场萎缩!”陈舜权直指,现在对于创业板企业的要求一再收紧,其实是混淆了两个不同的市场。“主板适合成熟的投资人,创业板公司都是有成长可能的公司,以信息披露为本,吸引的是高风险投资者。如果按照制造业的思路去人为划定哪些公司能够上市,到头来的结果就是创业板失去存在的独特价值,高风险高回报的资金没有获利空间,风险投资就会离开了!” 陈舜权赞同,保荐人和财务顾问有必要优胜劣汰,但是不应该用刑事诉讼这样的方式去实现,因为这一过程带来的负作用会很大。“现在这一行的工资本身就不是很高,如果动辄惹上官司,怎么能吸引优秀的人才?”不过,陈认为,除保荐人刑事责任的设计比较难接受之外,其他的例如从业人员的黑名单,他个人认为可以实施。“毕竟大潮流是加强监管,一些带有阻吓作用的条例,能够起到净化业界加强市场信心的作用。温天络则认为,内地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确实相当复杂,保荐人会不断加强尽责调查,但是,没有办法为内地一些法律文件以及政府文件的真伪做出担保。“香港金融市场的确存在着一些害群之马,但是监管条例无论怎么收紧,都很难管到他们。”温天络说出了现时香港证监当局头疼的一个问题。“灰色隐形财务顾问根本没有办法监管,因为他们全部不需要拿牌照,你最可能的只是说他教唆,基本上很难有确凿证据提出诉讼。”说到底,证监部门咨询文件再详细,管辖的还是按照正规路线申请牌照运营的保荐人,如何遏制与上市公司和庄家勾结,在IPO市场大施障眼法欺骗投资者的隐形人,就已经不是仅仅从行业监管角度着手就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更多廉政公署以及司法力量的介入才能起到作用。   

  并购市场受关注   面对远不如前的市场氛围,相当多的保荐人已经开始另辟蹊径。一位刚刚拿到保荐人资格的小型投资银行董事就坦言,他已经不对IPO生意存有幻想,更多看重的是企业并购市场。今年第二季度,这位董事负责的两个上市个案均因故不能发行,他说,“在一片不相信民企的投资者气氛之中,要用一个比较好的市盈率发行新股筹资难度实在太大,我也不想跟庄家合作,搞打折配售,所以,我们宁愿将业务专注于为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买壳。目前反应良好,我相信在第三季度就可以成事。”作为保荐人之中的领跑者,京华山一今年在企业并购上也有很多着墨之处。“经过半年的运作,现在我们手上有约20家愿意转让的香港上市公司的壳。”温天络说并购市场将成为财务顾问下一步争夺的新市场。“我们不仅能够提供到香港上市买壳的服务,也可以为客户寻找A股合适的并购目标。”温氏介绍,“其实两岸三地与东南亚的客户,都有强烈的并购需求,有时候不仅仅是完整买壳,有时候是有些公司希望引入第二大、第三大股东。交易的方式非常灵活。”温天络表示,“本周正在为一家大型红筹公司的内地并购项目奔走,而第三季度,为内地一家地产企业在香港买壳的交易也很有可能完成。”经济观察报

券商融资途径不畅如何做强 发债条件不宜过高

   证券公司做大做强包括很多方面,如充实资本金、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风险控制、加强业务创新等。在此,我们重点探讨证券公司如何通过融资渠道来扩大资金实力。在证券公司可以选择的中长期融资渠道中,符合上市条件的寥寥无几、增资扩股的难度越来越大、兼并重组的代价过高,而发债已成为当前的最优选择。

  证券公司渴盼融资补血,发债条件不宜过高   发债规模要根据券商的净资产、资产规模、资本金规模等来核算,还要考虑市场状况,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这是大多数券商的期望。一家券商的高层管理人员认为,利用发行证券公司债券进行融资,对经营效益比较好,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公司来说是完全可以的。因为证券公司发债,一方面能够提高它们的净资产收益率,另一方面也能够为购入该种债券的股东提供超值回报,获得比使用资金更好的收益。从各种渠道透露出来的信息看,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公司所具备的条件有很多,但根本条件有三个:一是必须是综合性证券公司;二是没有发生过任何违规行为;三是融资的最高额度占其资本总额的比例有一定的限制。此外,还有一些更加具体的条件来加以约束。就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现状来看,充其量也就有十几、二十几家具备发债的条件。有部分券商认为,发债的资格条件应适当放开。宏源证券内部人士介绍,此次发债有关事宜仍以此前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发行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债券的议案》为依据,因此,可以判断其发债规模不会超过10亿。每家券商都会根据自身的要求来选择是否发债和发债额度。监管部门在制定关于券商发债的相关规定、规范券商发债的资格条件时,一定要把好券商发债的质量关,例如发债券商的利润率、净资产的收益率、呆坏帐的数目等财务指标。但有些条件不宜定的过细,否则执行起来可能有难度。而发债的券商也要完善其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重蹈大连证券的覆辙。北京证券吕立新表示,发债有助于解决营运资金不足的问题,有效缓解券商在承销、配股、余额包销、新设网点等方面的资金压力,部分发债资金还可投入自营,以补充仓位,摊低成本。在放开券商发债的同时也要注意一些问题,因为发债的牵涉面广,过程较长,以及面临的本息压力。如果市场持续低迷,发债筹集来的资金未必会产生良好的预期效应,如果市场环境出现恶化,这部分资金的风险就会凸现。从这个角度来看,券商发债是短期利好,长期状况还要根据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加以考虑。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郑伟刚认为,发展需要资金,更需要进行业务创新。就目前我国证券业的现状来看,无论是增资扩股、寻求上市还是发行金融债券等融资形式,对证券公司的发展前途都不是主要的,只有打破传统的盈利模式,寻找到新的长期的盈利点才是问题的关键。我们可以试想,一个蓬勃发展、欣欣向荣的证券公司肯定会吸引众多的资金加入,所以,证券公司选择哪一种融资渠道并不是最主要的。   

  证券公司要想获得长期稳定发展的能力,关键还是要从业务源头上下工夫,也就是要先练好自己的内功。比如原先证券公司赖以生存的经纪业务、承销发行、自营证券和资产管理等核心业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已经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业务萎缩,造成目前部分证券公司维持不下去的局面。所以,证券公司如何完善发展咨询、中介、财务顾问和投资理财等业务,寻找到新的盈利模式才是当前亟需做的。证券公司现在亟需的是长期的资金,而目前拥有的都是短期融资方式,不能解决长期发展的问题。而现在增资扩股和上市之路都遇到了困难,众多的证券公司将解决长期资金的办法寄托在发债上,也就可以理解了。   

  附:2000年9月证监会制定颁布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   证券公司净资本=∑(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所谓净资本,是指证券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流动性的部分。很重要的特点是对净资产打折,不同的变现能力,不同的折扣。通过确定不同种类的证券类资产市场的风险参数与折扣比例,达到用充足的资本抵消证券资产的市场风险的目的。证监会确定的净资本监管指标借鉴了国际惯例,目的是从强化流动性管理的角度,促使证券公司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折扣比例的具体内容包括,证券公司现金、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未打折扣;自营证券中的国债、投资基金、股票、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上市证券的折扣比例分别确定为95%、90%、90%、90%、80%;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折扣比例分别为60%和50%等。   

  上市、增资扩股路不畅   中信证券上市,大大改善了公司的财务结构和资产结构。中信证券杨泓清认为,有了资本,公司在经纪业务方面,可以收购营业部,建大的交易平台,扩大市场份额,承销大股票,同时还可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杨泓清认为,券商发债、上市、增资扩股这几种融资方式各有利弊,券商会根据管理层的要求,并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选择。相对而言,上市融资成本较低,投资者会承担部分风险,但透明度较高,较为规范,有可能在某些方面让券商觉得操作不便,并需要放弃一些灰色和政策边缘的收入及利润来源,例如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后会失去一些客户,这也是一些证券公司权衡利弊后不愿上市的原因之一。增资扩股的程序较为简单,不如上市改制困难,过程也不太复杂,但增资扩股不是持续性融资,且公司的治理结构不一定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当前证券公司发展举步不前的原因,与其融资渠道不畅是分不开的。广发证券一位中层管理人员认为,前几年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风潮,确实为它们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由于现在市场疲弱,没有行情,券商增资扩股出现了相当大的困难,甚至原来参股证券公司机构也退出了这个行业。增资扩股的融资形式也遇到了困难。证券公司谋求上市,也是前几年它们的工作重点之一。目前肯定有部分券商符合上市条件,但盈利状况比头两年可能差一些。上市条件严重制约了证券公司的上市之路,这条融资渠道对大多数券商关闭了大门。   

  短期融资难解渴,兼并重组也是路   中国证监会指出,支持规范、治理良好的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债券融资、收购兼并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具有自身经营特色的优秀中小公司做优做强。今后130家券商的兼并重组将逐步展开,许多中小型券商将难以为继,这也符合中国证券业发展大趋势。在券商整合的过程中,需要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券商要从以自身价值为中心向以客户价值为中心转变,加强业务创新,加强内部管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在规范的基础上,为证券公司创造更多的发展空间。现在还有一些非券商、非市场所能左右的因素在起作用,例如管理部门对券商的业务创新限制过死,股指期货等许多国外通行的业务在国内迟迟不能推行;例如我们的股市还是政策市,由此衍生出很多问题等等。业内人士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券商现在面临困窘是因为券商的利润正在走向社会平均利润。因为行情不好,佣金改革的效果没有全部凸显出来,否则此刻券商之间的佣金价格战应该很厉害。券商正在开始以市场为主导的优胜劣汰。以前的券商重组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未来我们可能将看到通过市场的力量来造就的一批航母级的券商。   

  当务之急做大做强   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步伐从未停歇。而在发展资本市场中,尽快将作为资本市场中枢的证券公司做大做强,以支持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需求上市发行股票和债券,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投资品种,更已成为当务之急。2002年末,美国规模最大的投资银行摩根士坦利公司的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是6万亿,净资产总额是3551亿,收入总额是2457亿,分别是我国所有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的12倍,净资产总额的3倍,收入总额的10倍。作为资本市场的中枢,证券公司的业务涵盖一、二级市场,其资金运作状况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运行。目前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证券的代保管及还本付息、资产管理、并购等。这些业务不仅风险大,而且对资金的需求有着不确定的突发性的需求。最为典型的是证券公司承销配股,一旦遇上行情低迷时,只得按规定期限自掏腰包包销全部余额。没有强大的资金储备,没有规模的实力,事情不可想象。而据资料统计,尽管两年来的调整行情致使证券市场流通市值下降,但截至2003年8月,沪深两市流通市值仍有1.3万亿元。而截至2003年6月底,全国131家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为724亿元,受托管理资金总额是676亿元,两者相加仅有1300多亿元。显然是"小马拉大车"。2001年,证券承销业务排行前20名的大中型证券公司平均每家承销证券金额高达30.16亿元,高于20家证券公司平均自有资本规模的4.09倍。2002年,我国二级市场股票交易额为27990.46亿元。假定所有证券公司自营证券交易额占二级市场交易总额的10%左右,则证券公司自营证券交易总额为2799亿左右。而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可用于证券自营业务的资金总额约为160亿元左右,即证券公司自营资金每年只有达到近20倍的资金周转率,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份额中占10%的比重。显然,20倍的资金周转率不仅远高于我国股票交易市场7倍左右的周转率水平,而且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这匹"小马"的健康状况还不太好:经纪业务盈利能力下降,财务顾问、资产管理业务又利润无几,而承销新股、增发和配股,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自营,都需要巨大的现金流来保证其正常运转。尤其QFII进入后,国内证券公司规模小、

  避险机制单薄的特点凸显无疑。   "小马"乏力的直接后果就是"大车"的前行速度减缓。据统计,2002年全年市场共发行股票122家,完成筹资总额788亿元,仅相当于2001年的67%。而今年上半年,共发行股票58家,募集资金324亿元,仅为去年同期的80%左右。可以说,目前证券公司的现有实力与证券市场的发展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样的局面何以应对,答案是惟一的:做大做强。

  目前券商融资的五条渠道   由于各种原因,现有的部分短期融资渠道无法满足证券公司的实际资金需要,不少证券公司对这些短期融资渠道的实际使用频率并不高。当前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五种。增资扩股。增资扩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原有股东组成及持股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增加原有股东的出资额;二是吸收新的股东,在增加资本金的同时改变股东持股比例格局。银行间同业拆借。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融资,其拆借期限为1~7天,到期后不能展期。根据目前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水平,月息不超过4‰,由于这种方式对于证券公司是一种无需抵押的信用融资,只要办理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有关手续,每笔具体拆借业务进行起来相对简便易行,因而可以满足证券公司中短期资金需求。目前,这种融资方式的成本约为年利率5%左右,仍然略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且不需要证券公司以其它资产作为抵押,因此证券公司通过这种方式融通中短期业务资金,不失为一种可取之道。国债回购。国债回购是当前证券公司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未成为银行间拆借成员的证券公司只能在深圳、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内进行,期限也被限制在3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等较短的期限内。经批准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还可选择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办理国债回购。但在拆借中心可办理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截止到2003年6月,共有75家证券公司和91家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拆借、购买债券、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业务。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2日公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满足条件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用手中所持绩优股票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进行为期6个月的贷款,规定的质押比率最高为60%。在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证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融资方式中,由于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从立项申请、资信调查、逐级上报、审批下达、证券冻结到资金拨付,周期比较长,估计会超过一个多月,因此这种融资方式一般只有在证券公司需要获得长期资金的情况下才会加以运用。   

  发行金融债券。根据《公司法》规定,证券公司经审批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但是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比较高,且必须得到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双重批准,证券公司运用债券融资方式时必须经过严格复杂的审批程序、相对较长的发行期和发行程序。同时,按照现行有关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的利率浮动区间为同期存款利率之上的20%~40%,发行手续费率一般为2.5%,债券融资的成本相对最高。但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债券融资方式的最大优点是融资期限长、融资规模大,更能顺应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周期长期化、业务发展多元化趋势,因此债券融资方式比较适合综合类证券公司中规模大、信誉高、经营好的证券公司采用,但不适合作为所有证券公司的常规融资手段。  证券日报

券商暴利时代彻底终结 “铁律”是股市真正福音

   但凡中国证监会要召开大型会议,股市总是予以殷切的利好期待。但对上周举行的今年最大规模的券商会议,一些市场人士希望股市借此盘升的念头似乎落了空。自7月18日以来,持续阴跌的股市一直在期盼消息面上的利好。证监会8月12日要在京召开“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的消息此前一经传出,股市立有起色。果然,8月7日股市开盘后,被誉为券商股“三剑客”的中信证券、宏源证券和陕国投就一路走高,并带动大盘走红。但股市这一异动,随即被证券人士笑谈为“亢奋行为”。理由是,此次券商峰会,并没有“大利好”。股市也随即缩量整理,交投清淡。会议传出的消息似乎不那么令人振奋,会场之中也没有产生“群情激涌,争议不断”的新闻焦点。殊不知,每次的大会自有它召开的背景,也有它的深意。不少市场人士却从中悟出了“于无声之处听惊雷”的道理。全国130家券商老总汇集一起,声势自是非同一般。本次会议,召开可谓恰逢其时,券商的日子已今不如昔,暴利时代已经彻底终结:一方面,随着摩根士丹利等国外大投资银行的进入,将对国内券商产生强大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国内券商自身经纪、投资银行、自营三大业务现状堪忧,与证券市场发展需要存在不小差距。用句“内忧外患”的话来形容目前国内券商的处境,绝不是危言耸听。无怪乎,国内最大券商之一、中国银河证券老总朱利在会上疾呼: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券商,市场将照常运转!如今国内证券公司的“奶酪”又在何方?今年以来,许多困惑的券商曾改编“哈姆雷特”的一句话来问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是监管,还是生存?”尚主席在会上言词恳切,他坦言:“监管是为了更好的生存,而生存问题说到底是券商自己的问题。” 此言极是,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也表示,从发展角度看,管理层和券商一样着急,渴望创新发展;但对规范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证监会考虑还要多一些,因为这事关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大局。会议有如此基调,参会的券商老总们所考虑的就绝不会是简单的市场利好,而是“谋改革,谋发展”的长远大计。这样一来,无怪乎会场外想借利好政策“在股市中做一把”的某些人士要失望了。“政策市”说到底,有时候不是政策的问题,而是市场中人士自我走不出“政策市”的影子而已。中国股市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一些老问题,也是最基本的问题。基石不牢,地动山摇。毋庸置疑,会议上出台的“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严禁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三项铁的纪律,将成为中国券商们最基本、也是最严格的要求。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切实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将成为全国券商的当前头等大事。紧接此后,券商发债、引入保荐制、完善公司内部机制等一系列事关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都将陆续走向前台。这些制度的推出,将奏响今年证券市场中的最强音,也是证券投资者真正的福音。  新华社

港创业板中国公司欲“海归”

  郑州燃气是提出“海归”的第一家在境外创业板市场挂牌的公司。8月13日,郑州燃气签署《建议发行A股及股份合并》公告称,计划于2004年初前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A股,并申请将该等A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郑州燃气称,为配合发行A股,以符合內地有关规定,股份须进行合并。公司建议将每股面值0.10元的每10股已发行及未发行现有股份合并成每股面值1.00元的新股。发行A股及股份合并尚需经股东特別大会通过。   

  近年来,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H股公司的“海归”,十分常见。目前,两市的“海归”公司有30家。除中新药业(天津中新药业)为同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S股公司外,其余均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H股公司。最新一家“海归”公司为南方航空。目前尚未“海归”的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H股公司有52家。郑州燃气在香港挂牌时间较短。它是在2002年10月29日上市的。最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挂牌的公司,是2000年7月27日上市的北大青鸟环宇。此后的3年时间,内地前来创业板挂牌的H股公司已有23家。郑州燃气去年共发行55066万股H股,每股配售价0.25港元,合计募集资金13766.5万港元。由于郑州燃气在去年完成募集资金,按中国证监会现行规定,它只能在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才能再次募集资金。因此,郑州燃气计划在明年年初前后提出发行A股申请,是合适的。郑州燃气“海归”获准的可能性是较大的。郑州燃气去年净利润为3732.4万元。公司今年半年度净利润2812.3万元,总股本12515万元,每股收益0.0225元,每股净资产0.2243元,净资产收益率10.02%,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0.0330元。如果合并股份后,其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为0.2247、2.2426、0.3303元。与内地上市公司比,这些指标无疑属于上乘。尽管没有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挂牌的H股公司“海归”的先例,但现行制度也没有禁止这类公司的“海归”。郑州燃气上市以来,价格以上扬为主。8月14日,郑州燃气收市价为0.8港元,是配售价的3.2倍。业绩和股价的良好表现,估计能为郑州燃气的“海归”打下扎实的基础。   

  郑州燃气如果获准“海归”,募集资金当不会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挂牌的H股公司,大多规模较小。郑州燃气也不例外。今年半年度,郑州燃气净资产仅28065.9万元。郑州燃气“海归”,当属增发A股。按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因此,郑州燃气募集资金量应较为有限。郑州燃气如果并股,当前的H股二级市场价格相当于8港元。一般说来,其A股发行价应比这更高。而且,就郑州燃气的业绩看,其发行价市盈率将依旧在20倍以内。这样,郑州燃气发行A股有可能小于5000万股。郑州燃气如能揭开创业板H股公司“海归”的序幕,估计会有示范效应。创业板挂牌的H股公司,只要符合新股上市条件,可能会选择“海归”之路。境内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价格要高于境外。这是吸引境外上市公司“海归”的主要原因之一。将来QDII实施后,H股股价与A股股价的差距可能会有所缩小。但要消除这种差异,恐怕很难。因此,上市公司“海归”现象还会较长时间地存在。 粤港信息日报 

悦达H股申请港创业板上市

   悦达投资董事会日前同意子公司上海赛达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以H股形式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告介绍,赛达药业由悦达投资、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江苏悦达集团等共同投资设立,其中悦达投资出资4037万元,占股份总额的42.14%,为第一大股东。  新闻晚报

北京创业投资协会 发行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凯奇大厦1106室
电话:010-82001791 82001792 传真:010-82003603
http://www.vcab.org
E-mail:public@vcab.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