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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7日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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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新 消 息
 央行5号令引出悬念 经纪业务受不利影响 券商资金柜台终结?

 中国经济的区域中心高速速增长 “长三角”板块投资机会多多

 《证券法》修订稿将提交人大讨论 几个敏感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细则出台 7月开始在6家机构进行试点

 券商狂招经纪人

 香港、海外创业板等 中小企业融资有十种方式可供选择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作大变动 新增规定抬高基金公司入场门槛

   央行5号令虽然并不是直接针对证券业的,但其中有关证券交易结算专用账户的规定还是引起了券商的高度关注。悬念集中在两个方面----资金存取柜台何去何从?息差收入会否受影响?   

  "我们正在密切关注,公司专门有人在跟踪研究。"一家不愿透露名称的老牌券商表示,"这可能对我们产生很大影响。" 他们所指的正是中国人民银行4月10日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从今年1月份开始,央行在不足100天的时间里连续公布了5个令,《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批新政策集中出台。业界认为,"反洗钱"是这一系列新政策的核心宗旨,而5号令体现了央行想通过加强结算账户的管理加大"反洗钱"力度的决心。虽然5号令并不是直接对准证券业而来,但敏感的券商发现,其中有关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规定值得高度重视。因为根据这些规定,券商的部分业务,尤其是经纪业务将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用有些券商的话来说,"这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悬念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券商的资金柜台会否撤消?息差收入是不是还能存在?就此,记者分别向央行和多家证券公司进行了了解。   

  资金柜台存亡未定   在央行5号令第35条中有这么一个条款: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华泰证券研究所所长宁敖认为,这意味着券商的资金存取柜台可能将变成历史而不复存在。已有5年股龄的王女士还记得当年在证券公司开户的情形。她办理了股东账户之后,又在办理指定交易的营业部办理了一张资金卡,然后带着从银行里提出的5万元现金交到了营业部的资金柜台,此后,她每次需要提取现金时,也都要跑到营业部资金柜台进行办理。但根据5号令的规定,不久后,王女士将不能再从她熟悉的资金柜台中取现,而必须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从银行的个人账户中办理。招商证券副总裁王一军介绍说,事实上,目前券商的资金柜台已所剩无几,招商证券在除上海以外的所有营业部都已经使用银证转账进行资金存取。他说:"有关部门曾经有过通知,为了防止营业部资金存取可能发生的偷窃、抢劫等不安全因素,要求营业部尽量使用银证转账。" 据了解,许多营业部的资金柜台早已撤消,有些营业部索性让银行在营业部里设立了专门的资金存取窗口。但是,也有部分营业部仍然保留着资金柜台的形式,一位券商人士说,这主要是为了照顾一些老股民的使用习惯,尤其是一些年龄比较大的股民有用现金结算的偏好,对于银证转账一时难以适应。他表示,虽然5号令的出台势必使资金柜台走向消亡,不过,这应该不是太大的问题,只要有个过程,相信股民还是能够接受新的资金存取方式的。真正令他们担心的是,公司正在研究的通存通兑业务可能受到影响。所谓的通存通兑,是指投资者可以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营业部自由地进行资金存取。但根据5号令的规定,这一设想将很难变成现实。央行规定,资金存取必须通过银证转账,而投资者如在异地取现,则须缴纳给银行0.5%--1%的手续费,成本高昂。如此一来,通存通兑便很难被投资者接受。   

  银证通冲击息差   券商最为担心的是,经纪业务中的息差收入,是否会因为5号令的出现而取消。据了解,长期以来,券商一直可以从客户保证金上获得不菲的息差收入。因为投资者将资金存入证券公司,获得的是活期存款利息,目前年利率为0.72%,而证券公司将资金转存于银行,则按照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计算,为1.89%,券商可获得无风险息差1.17%。从息差产生的机制可以看出,它存在的关键因素有二:第一,投资者的资金通过证券公司转存,第二,两次存款的利率计算方式由于存款主体不同而产生差异。但根据5号令的有关条款分析,这两个因素存在的基础都将发生动摇投资者的资金是否一定要通过证券公司转存?5号令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其第35条规定: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第43条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这样,投资者的现金存取就只剩下一条途径,即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转账收付,然后进行现金存取。5号令第39条正是这样解释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包括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在内的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也就是说,今后投资证券市场,除了股东账户之外,还必须拥有一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而原先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将不复具有取现的功能。虽然这些条款并没有直接限制投资者继续在证券公司存入现金,但证券界人士认为,让投资者存钱用一个账户,取钱却用另一个账户,必然会对其造成困扰,证券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因此,原先的银证转账业务和银证通业务必将大行其道,成为资金存取的主流操作方式。"其实银证转账对券商影响并不大,因为资金仍然要转到券商的专用保证金账户中,如果投资者不提现,资金也不转回。但银证通业务就不同,以建行龙卡的银证通为例,实行的是龙卡账户与保证金账户的实时划转,也就是说,只有在买入证券时,资金才从龙卡划转到保证金账户中,而证券卖出变成资金之后,立刻又会回到龙卡中,资金在券商这里是不停留的,息差收入也就根本不会产生。"某证券公司财务部人士说。她担心,一旦5号令实施,银行出于减少利息支付的目的,会大力推行银证通业务,以银行的网点优势和宣传优势,大量投资者有可能转变为银证通用户,券商的息差收入将因此大幅减少。   

  优惠利率命悬一线   如果说银证通还只是对券商息差收入存在潜在威胁的话,那么,央行5号令的总则中的一条则有可能让息差收入遭受灭顶之灾。5号令总则第2条指出,"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其中的含义很明确,包括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内的所有结算账户都将是"活期存款账户"。央行新闻处人士的解释是,按照5号令的规定,既然所有结算账户都属于活期存款账户,那么,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利率也必须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执行,也就是0.72%。但也有人士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他们认为,总则中所称"活期存款账户"并不是仅仅局限在"单位或个人活期存款"的字面名义,事实上从操作层面来看,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也是活期存款的一种,而且,"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也被纳入5号令中专用结算账户的范围之内,因此,1.89%的利率不应该有所变化。这样看来,券商能不能继续享受保证金存款1.89%的优惠利率,就悬在对"活期存款账户"的微妙界定上。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证券市场沉淀的保证金总额约为5000亿元,按此计算,券商每年的息差收入约为58.5亿元。按全国2600多家营业部计,平均每个营业部的息差收入接近200万元。业内人士估计,息差收入占了券商经纪业务收入的30%--40%,而经纪业务又占券商总体收入的60%--70%,因此,息差收入可以说撑起了券商收入相当大的一片天。"如果没有了这一块,证券公司有可能面临100%亏损的威胁。"王一军说。   
  
等待具体实施细则   5号令的正式生效时间为今年9月1日。忧心忡忡的券商表示,希望央行能早日明确其中的有关具体实施办法。"我们一直在试图与央行联系,"一家券商说,"毕竟,一个说法就可能决定我们的生死存亡。" 这家券商表示,央行在确定具体执行办法时应该充分考虑证券业的现状,避免对全行业造成过大的冲击。"其实,券商的内控机制已经相当完备,想利用证券市场洗钱比较困难,央行完全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进行监控,例如,可以在证券公司建立和银行类似的账户实时监控系统,完全禁止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提现的办法就显得比较严厉。" 有人士提出,央行曾经有过修改已颁发条令的先例,5号令距离实施还有一段时间,那么,央行能不能也根据实际情况稍加完善呢?  资本周刊 

中国经济的区域中心高速速增长 “长三角”板块投资机会多多

   价值投资理念的普及,行业核心公司的崛起以及地方经济龙头的兴起,是中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精神和物质基础。投资者要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就得抓住未来经济发展的中心点,描准行业龙头公司,进行价值发现、价值挖掘和价值实现。鉴于上述理由,我们特地选择长三角这一中国经济发展中心和龙头,围绕核心产业、龙头公司和价值投资等杠杆,进行深入分析,以求发现新的投资机会。作为中国经济的区域增长中心,“长三角”地区不仅现在而且未来也是中国经济增长最富潜力的地方。江、浙、沪上市公司最有可能分享到区域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2002年,长三角洲地区国民经济呈现强劲的增长势头,江、浙、沪两省一市各自的GDP依旧保持两位数的增长态势,平均增长速度11.6%,明显比全国平均8.0%的增速高出3.6个百分点。江、浙、沪两省一市的土地面积仅占全国2.3%,对我国GDP的贡献却高达23.2%,单位平方公里GDP达到1080.91万元,其中江苏省单位平方公里GDP是全国最高的省份。我国国民经济新一轮景气增长周期的形成,为长江三角洲地区江、浙、沪两省一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长三角”区域经济增长有望进入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按照“长三角”两省一市的政府规划,上海未来着重打造四个中心———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上海今后及将来一段时期主要发展“六大”支柱产业经济(信息、金融、商贸、房地产业、汽车制造业和成套设备业)、“四大”新兴产业(环保、物流、生物医药和新材料)和“三大”基础产业(城市基础设施、石化工业和钢铁工业)。作为长三角龙头的上海,对周边的浙江和江苏两省具有极大的辐射力和影响力。为了合力打造长三角作为全国经济中心的地位,浙江省和江苏省把未来的产业都定位在制造业上。浙江省考虑到自身在旅游上的优势,还提出要大力发展商贸、旅游和信息服务产业。根据交易所对行业的分类,我们对“长三角”两省一市的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进行了比较。数据显示,“长三角”两省一市上市公司中,制造业占了最大比重,这和整个国民经济情况和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是吻合的。其中,上海上市公司,比重超过5%的行业分布在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房地产业、综合类、纺织服装毛皮业、石油化学橡胶塑料业和机械设备仪表业;江苏上市公司,比重超过5%的行业分布在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房地产业、综合类、纺织服装毛皮业、石油化学橡胶塑料业、机械设备仪表业和生物医药业;浙江上市公司,比重超过5%的行业分布在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纺织服装毛皮业、机械设备仪表业和生物医药业。我们认为,江苏和浙江两省上市公司目前的行业分布与其未来发展目标基本吻合,而上海还有一些欠缺。从表面看,这主要是由于目前上海在金融业、交通运输业、汽车制造业、生物医药业、钢铁业方面的上市公司数量不多造成的。从深层次看,这主要是由于上海目前还处在产业结构调整期。经过1997年—2002年6年的重组,上海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类型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少上市公司从农林牧渔业、食品饮料业、纺织服装业、电子业、金属非金属业、其他制造业、电力燃气水生产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等传统行业中退出,同时信息技术业、房地产业、医药和生物制品业以及综合类上市公司的比重在大幅度增加。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退出衰退产业部门向新兴产业部门转移,是企业的生存选择,可以说,产业效应在上市公司产业选择上起了决定性作用。随着上海市产业调整的逐步深入,随着上市公司重组力度不断加大,上海未来上市公司行业分布将逐步符合该城市未来的产业分工情况。   “

  长三角”板块中的投资机会:

  1、世博会和浦江开发概念。浦江开发总投资达到近千亿元的规模,世博会与浦江开发将是两位一体、同步进行的重大项目。浦江开发至少也要历时五到十年,静态投资会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相应动态投资量更加巨大,以金融、贸易、高科技和旅游等产业为主的新沿江产业带将会在未来5-10年内横空出世。参与、分享浦江开发、世博会带来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上海本埠上市公司、“长三角”上市公司以及“沪-宁-杭-甬”都市圈的经济生态,都会随着两位一体推进的浦江开发、世博建设而发生显著变化。   

  2、重组概念。随着上海这几年经济实力的迅速增强,上海的产业结构发生重大调整,汽车、通讯、信息、生物医药、金融等产业迅速崛起,上海传统产业的上市公司逐渐成为被重组的对象。上海本地股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在上海市政府的强力主推下进行了主动重组,不少上市公司经过资产重组后大部分已初步转型。《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上海市政府最近出台的上市公司重组政策,使上海本地股的重组加速走向国际化和市场化,为市场提供了丰富的想象空间。沪市本地股的重组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表现,成为市场的重要热点。   

  3、杭州湾大桥概念。连接宁波与上海的杭州湾跨海大桥规划长近36公里,总投资约160亿元,是世界第一长度跨海大桥,它将把被杭州湾阻隔的浙东南与上海的距离一下子拉近了120公里,宁波也因此与杭州一样进入上海的“两小时公路圈”。宁波杭州湾跨海大桥即将开工建设的好消息,使得紧邻大桥南岸桥址的杭州湾新区已成为众多投资商看好的一方热土。杭州湾新区目前规划区域面积120平方公里,重点承接以上海为龙头的大都市产业的梯度转移和外资引进,构筑慈溪对外开放窗口和集聚高新技术产业高地,使其成为长三角最具活力的经济发展区之一。   

  4、民营企业板块。近期,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比较活跃,一些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正加紧入主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给民营企业将给上市公司带来更多的产业重组和市场机会。民企在为市场注入优质资产和新经营理念的同时,也为市场带来了新的题材与热点,这将大大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欲望,活跃市场的交易气氛。在民营企业板块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浙江民企。2001年以来浙江民营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果断出击、大有斩获,例如万向集团收购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UAI”,新利软件登陆香港创业板,华立集团收购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太平洋系统公司(PFSY)之后又入主ST恒泰(600097),今年浙江民企首发上市或借壳上市的步伐丝毫没有减缓,目前已有莱茵达、耀江实业、横店集团、金义集团等9家浙江民企发布公告,顺利进入资本市场。上海证券报 

《证券法》修订稿将提交人大讨论 几个敏感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证券法》修订稿即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其中几个敏感问题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一是银行贷款资金能否进入股市。《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估计《证券法》修订稿将删除这条规定。《证券法》实施以来,对什么叫“违规流入”?一直没有界定的标准。但该条删除后,并不意味着银行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股市。我们尚未看见许可商业银行资金依法入市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股票业务包括股票承销、股票经纪和股票自营等。由于不能从事股票自营业务,该法第四十二条专门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还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该条款是否被删除尚难判断。结合“股票质押贷款”条款的出现,投资人将有可能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资金进入股市。当然,其前提是符合贷款条件,并事先明确用途。我们认为,利用银行贷款进入股市,对活跃股市、增加入市资金量是有积极作用的。   

  二是会否允许更多的投资者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自2000 年2月2日起执行。就证券公司而言,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股票质押贷款属于《证券法》所说的依法募集资金之一。但从实际情况看,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进入股市的资金十分有限。因此,预计《证券法》修订稿会允许更多其他主体的投资者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笔者预计,由于商业机密等缘故,“私募基金”的情形和证券公司相似,也不会太多利用股票质押机制。而如果个人投资者被允许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估计会有部分人参与。如果证券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可以进行股票质押贷款,那么,同样可以起到活跃股市的作用。   

  三是国有企业炒作股票问题。《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什么是“炒作”?一直未有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 个月。”这可能是对“炒作”的间接定义。由于其他主体的持股时间无此要求,实际上构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平等。《证券法》修订稿删除这一条款后,《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是否被取消,尚难判断。如果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可以缩短,那么,市场的活跃度也将提高。当然,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利用资金优势等操纵市场的行为依旧属于违法行为。   

  四是融资融券以及由此产生的做空机制。《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现拟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这标志着:第一,投资者的贷款途径也可来自证券公司;第二,证券公司的业务将更为多样化,可以形成新的利润来源;第三,融券服务可以形成做空机制,由此导致股票投资盈利模式的变化。由于具体操作办法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因此,中国证监会也可以分步骤地推出相应制度。同时,《证券法》第三十五条修改后,也为股指期货的出台扫除了障碍。   由于做空机制将逐步形成,因此,前面几个活跃市场的措施将来出台后,并不意味着股价指数一定会以上涨的形式表现出来。市场对《证券法》修订稿的判断可能会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此外,全国人大什么时候能审议通过新的《证券法》现在还难以判断。因此,投资者判断上述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应作更为长远的考虑。 西南证券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细则出台 7月开始在6家机构进行试点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7月1日起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试行资格管理。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2月颁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这次出台的细则共分七章四十条,对专业人员如何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及执业证书的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细则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据了解,中国证券业协会自2003年7月开始,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进行执业证书管理工作试点,试点工作预计2003年9月中旬结束。自2003年9月下旬开始分批受理各机构的执业证书申请。执业证书集中受理工作预计2004年底前完成。2004年底集中受理工作结束后,各证券从业机构应当于2005年一季度对本机构执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2005年6月底以前解决存在的问题。自2005年7月1日起,各机构不得出现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各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上海证券报 

券商狂招经纪人

   大鹏证券重庆营业部员工总数不足20人,这次拟招的证券经纪人竟高达30人。这样操作的不仅是大鹏证券一家,平安证券、东北证券等多家营业部也在招收证券经纪人。“我们招这么多人,主要是想通过这些投资顾问(即Financial ConsultantFC)来改造客户,向客户灌输长期投资理念。”大鹏重庆营业部业务总监张静表示。不过,他的同行却是另外一种看法:招证券经纪人主要是为了拉新增客户,也就是拉资金。据悉,由经纪人带来的客户所产生的交易量,已占部分营业部交易总量的60%以上。这也成为最近部分券商频频招收证券经纪人的主要背景。据悉,好几家证券营业部拟招人数也在20人以上。“经纪人制度是大势所趋。”中信证券的邹红介绍,目前“各营业部现在都缺新增客户,只有他们才会带来交易量和佣金。”据介绍,证券经纪人是1993年,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在申银万国和国泰君安最先出现的,但最初并不活跃。近两年来,随着新增股民速度逐渐减慢,对证券经纪人的需求开始增加。经纪人是随着市场变化而热门起来的,对他们的业绩考核也经历了类似的变化。以前是拉来资金就可以提成,现在是客户必须交易,经纪人才有提成。如果客户交易不活跃,提成还可能降低。据说,现在经纪人的佣金提成比例是30%,最高可达60%,重庆的较高水平是月提成8000元。当然,大多数经纪人没有这么幸运,他们的月均收入可能在2000元左右。经纪人和券商的关系也不固定,如果是内部职工转过来的,还是保持正式职工的身份,如果是社会上招聘的,也就没有铁饭碗可端了,流动也更频繁。重庆晚报  

香港、海外创业板等 中小企业融资有十种方式可供选择

   深圳信科创投管理公司有关人士提出:中小企业欲在资本市场融资,建议十种有效融资方式可以选择,这十种方式分别是:

  1、国内证券市场:事实表明,近期中小企业上国内证券市场的数量增多、进程加快;另外,将来计划推出的创业板市场更为中小企业进入证券市场打开了通道。

  2、香港创业板市场:香港证监部门目前仍积极鼓励内地民企、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如果中小企业资产质量较好,产品科技含量较高,有一定的现金流,愿意支付约占融资额1/4至1/8的中间费用,仍可将该市场作为融资的途径。

  3、海外创业板:除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之外,新加坡、加拿大、澳洲和新西兰等国,均设立了针对中小科技企业上市融资的创业板。一些新兴市场,如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地的创业板,十分欢迎中国内地的科技企业上市。

  4、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在国内方兴未艾,各地都设立了股权、资产交易的中介市场。产权交易比较规范,对出售的资产、股权均有相应的价格评估体系,交易方式基本市场化。中小科技企业为了解决资金紧缺,可将部分股权专利(无形资产)及有形资产在产权交易所挂牌,既可以解决企业内部资金紧缺,增加现金流;又可以为进一步的资本市场运作打好基础。

  5、上市公司并购:相比之下,通过并购整体条件较佳的中小科技企业,比新上同类项目投资省、见效快。因此,符合上市公司收购条件的中小科技企业,可积极与有产业关联度的上市公司接触,寻找其收购股权或资产、专利、项目的机会。中小科技企业借此途径也达到了间接上市的目的。

  6、大型集团公司托管:中小科技企业可与大型集团公司(国企或民营)建立委托关系,即将自身纳入该大型集团公司的管理“系”内,在资金、技术、信息、市场、人才等要素方面充分共享。

  7、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用途多为新建项目,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期限为二至三年。市场上一般大型企业发债较多。中小型企业如果有盈利较高的项目、资金需求量较大,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融资。

 

  8、发行信托产品:信托产品属于金融创新品种,中小科技企业如果有成熟的发展项目及良好的盈利模式,可尝试用此方式委托投资公司协助融资。

  9、资产证券化:中小企业将资产抵押给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或商人银行),由投资银行发行相应等价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发券募集的资金由中小企业使用,资产证券化品种可通过专门的市场进行交易。

  10、资产股份化: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公司资产实际,将净资产作为股份划分,采取MBO(管理层持股)、ESO(员工持股)及向特定的股东发售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并实现股份的多元化。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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