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CAB 北京创业投资协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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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通讯》(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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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4日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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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阅人数01303 |
发刊次数0026 |
总发行量001912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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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网站:北京创业投资协会 电子邮件:public@vca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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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新 消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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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尽早开启”引发强烈反响 从提议到设立 银监会经历一波三折 多位代表建议修改法则鼓励民间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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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尽早开启”引发强烈反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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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深沪股市连连下挫,有评论认为,开启创业板的呼声直接导致了这种局面。人大会开幕当天,本报率先报道了全国人大代表、主管金融工作的新任广东省副省长宋海领衔提交“关于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议案一事。同日,全国政协委员、前深圳市长厉有为也提交了类似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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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提议到设立 银监会经历一波三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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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银监会从提议到提上议事日程,历经两年,一路曲折。2001年3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成立了“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成立专门的银行监管部门的观点。2002年初,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的前夕,课题组的报告公布,分拆央行业务的声音开始出现。2002年1月28日,中国金融业官方机关报《金融时报》头版头条的署名评论员文章《发挥中央银行的监管优势》,驳斥“央行分拆说”、“银行监管局说”以及更为激进的“银监会说”。2002年2月5-7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期间,传说中央银行的分拆方案将暂缓讨论。此后似乎一切复归平静。但在2002年8月份,央行悄悄地买了三栋小楼装修。不久,人民银行现有的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司、合作管理司、银行管理司等负责银行监管的部门已经迁入那三栋小楼。临近2002年岁末,消息称将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委员会,与保监会、证监会并列存在。然而在2003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银监会依然未被提及。“两会”召开。3月6日,根据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际金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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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位代表建议修改法则鼓励民间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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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投资的启动离不开相关法律的保障,为此多份议案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保护非公经济的发展,以鼓励民间投资落到实处。宗庆后等30名代表建议,尽快修改《合资经营企业法》。他们认为,该法的有关规定限制了自然人进入外资领域,不符合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与鼓励各种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进入投资领域的政策不符,建议调整相应规定,修改《合资经营企业法》,允许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资者,鼓励民间投资进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领域。李林楷等39名代表提出,要尽快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为此,该议案建议,修改《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宪法》等法律相关条款。夏士林等30名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尽快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议案,提出,为进一步鼓励扩大民间投资,提高自然人的投资积极性,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允许自然人合并计算计税收入,规定自然税后收入再投资的退税政策。证券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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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创业板呼声再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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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已沉寂下来的有关创业板的消息随着“两会”的召开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早日推出创业板的呼声也再度高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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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入市悬而未决 保险资金热望企业债开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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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近期无望,保险投资界的眼光开始聚焦在企业债上。 “现在最可能发生突破的领域就是企业债。”谈及眼下炙手可热的话题———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金盛人寿投资部高级主任郭晋鲁3月12日透露。 而业界相对普遍的看法是,今后凡是计委审核发行的企业债都应该允许保险公司购买。 直接入市悬疑 2月19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在2003中国保险发展论坛上表示,保险资金逐步进入资本市场已无法律障碍。紧接着,吴小平于2月24日来到上海,召集沪上保险投资界精英,就保险资产的投资方式和渠道展开调研。 据一位与会人士透露,此次会议对拓宽投资渠道议论甚深,甚至有人提出,保险资金应该直接入市,且入市资金上限定在保险公司总资产的5%为宜。“不止一家公司赞同这一比例。”这位人士说。 监管层对此不予置评。“在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上,现在每走一步,都会牵动越来越多的领域。”金盛的郭晋鲁分析说,以资金入市为例,除了保监会和保险公司,还会涉及到证监会、上交所等机构。 太平洋安泰人寿投资部副总赵鹰则认为,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放开的过程中,金融中介机构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业发展受制于相关行业的情况,开始逐渐在资金运用这一问题上体现出来。 在直接入市问题上,业界共识在短期内难以实现。3月6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向媒体表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暂无具体时间表,要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具体规定后方能实施。 寄望企业债 在这种预期下,保险投资界开始寄望企业债的放开。一家财产险公司投资部副总透露,吴小平副主席在上海调研时,会上讨论较多的是企业债以及相关的信托等渠道。 “信托是绕开现行法律障碍最简便的方式,但具体的操作不多。”一家小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员说。而企业债不仅操作上易于进行,监管层也表现出“松动”的迹象。 保监会不久前修改《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取消了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的额度限制,并将发债企业的资信水平要求由AA+调低到AA。 “监管部门一开始是限制购买企业债的种类,即只能购买三峡、铁路、电力和移动通信四类企业债;降低资信水平上的要求,实际上是扩大了发债主体;但资信评级机构不发达,而且以谁的评级为准也难确定,所以下一步很可能根据审批部门进行规定。”上述人士分析说。 他透露,不少保险公司提出,凡是计委批准或核准的企业债都有足够的风险审核,保险公司应该都可以购买。保险公司提出这一方案的背景是,酝酿已久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年内可能突破,届时核准制可能取代审批制,核准机关亦可能不独计委一家。 除了受制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修改,计委也开始重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估计上半年不会有结果。”一保险公司投资部负责人说。 当然也有人认为,也不应对企业债“开闸”抱过高希望。业内估计2003年全年企业债发债规模在500-600亿之间,保险公司能“吃到嘴中”的又要打折扣,这相对于6000亿之巨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而言只是杯水车薪。 《国际金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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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提出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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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王午鼎等30名代表日前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份议案,要求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 他们建议,适当放宽银行投资领域,如规定银行不能动用负债进行投资,但允许为处置不良资产进行投资,允许银行自有资金投资股票或其他领域。他们还建议,扩大商业银行持有资产的形式,允许商业银行设立独立的金融业务附属公司,规定持有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占总资产的比例。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该议案认为,现行《商业银行法》第47条规定的“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与十六大报告提出的“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不相符合,应根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思路加以修改。在中长期内,利率管制应趋于放松,商业银行不仅可以按不同的贷款对象自主决定贷款利率,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协商制定存款利率。代表们在议案中指出,当今全球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是“全能化”,“混业化”。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银行业发展与创新的需要。其中的一些条款对国内中资银行有不少特殊规定,使中资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外资银行则可通过其集团,间接参与证券、保险、投资等领域的业务,使其资金运用比中资银行更灵活。议案说,颁行于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对外资银行的法律地位、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于许多新兴的中间业务的界定空白点甚多;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品种创新仍然是实行审批制,不利于银行提高核心竞争力。 证券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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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开放小金融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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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浙江省主委吴国华提出,应该建立一批稳定规范的小金融机构。吴国华认为,金融机构的大小与其服务对象的大小呈明显的正相关,大银行贷款的主体是信誉较高、还贷能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小金融机构的贷款主体是单笔业务量小的中小企业。市场经济条件下,用行政手段要求大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是难以持久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日常融资的需要,必须大力发展小金融机构关于是否建立小金融机构的争论,一直颇有争议,反对方的主要意见是认为小金融机构风险太大。吴国华表示,建立一批稳定规范的小金融机构,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来构建小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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