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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4日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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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新 消 息
 “创业板尽早开启”引发强烈反响

 从提议到设立 银监会经历一波三折

 多位代表建议修改法则鼓励民间投资

 设立创业板呼声再高

 直接入市悬而未决 保险资金热望企业债开闸

 人大代表提出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开放小金融机构

“创业板尽早开启”引发强烈反响

  连日来,深沪股市连连下挫,有评论认为,开启创业板的呼声直接导致了这种局面。人大会开幕当天,本报率先报道了全国人大代表、主管金融工作的新任广东省副省长宋海领衔提交“关于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议案一事。同日,全国政协委员、前深圳市长厉有为也提交了类似提案。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刘纪鹏,前证监会主席刘鸿儒、现任主席尚福林纷纷作出被视为正面信号的回应。昨日,宋海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反面的意见有利于规避风险,但他不认为股市下跌与议案本身有什么直接关系。下跌说法”有些“牵强附会”,这位长期主管深圳金融工作的实践型专家对“创业板热议引发股市下跌”的说法非常愤慨,斥其“牵强附会”。他认为这几天的股市走势是市场的一个“正常走势”,“如果说我们的议案引起了股市下跌,那么,深沪股市近两年以来的下跌谁来负责?” 不过,宋海并不否认,假如创业板宣布开启将导致深沪股市波动,“影响应该不大”,主要理由是创业板容量太小,一只股票的最高融资额也就5000万元或8000万元,整个市场的总值可能也就相当于上海发行一家中国联通的市值。但他强调,目前居民储蓄高达10万亿元,这些资金对深沪股市兴趣不大,如果创业板搞得好,“完全可以吸引这部分(基本闲置的)资金”。4万企业符合上市要求,网上有观点指出,开启创业板是广东、深圳只顾地方圈钱不顾大局的表现。知名财经专栏作者韩强也撰文称中国目前不具备开启创业板的条件。宋海反问:“难道上交所就是上海的吗?”但他承认,由于深市不再上新股的原因,广东资金正在大量流向上海。他一再表示,创业板自3年前筹备以来始终体现着国家的意志,是加快我国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的战略组成部分,符合中国经济发展规律。宋海认为,考虑到风险问题,“分步走”的方案是现实的。据测算,我国目前有大约4万家企业符合原定的创业板上市要求,其中500家进入了辅导期,这当中又有大约1/3—1/2符合深沪股市上市要求。宋海认为,让这100多家最优秀的中小企业先上创业板是可行的。他说,这个市场一出来就必须成为中国最规范的市场,“不同于深沪股市,也规避了纳斯达克市场的弊病”。 另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权威人士表示,创业板分步走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深发展引资“结果很好”,对于新桥投资入股深发展问题,宋海简单表示,“马上会公布结果”,“结果会非常好”。这个引人注目的重组案曾一度传出双方谈崩的消息。对于传闻中的南方证券申请破产事,宋海坦率地说,“也不完全是空穴来风”,但只是管理上和股票投资上有比较大的问题。宋海直接参与了南方证券的事务处理,“已经过了几个难关,目前没问题”。对于地方银行的资产质量问题,宋海同样表示出乐观的态度,他说,“只要不发生挤提,哪家银行都没问题”,只是“政府千万不要干预(银行)经营,更不要唱衰当地的银行”。   新快报

从提议到设立 银监会经历一波三折

  设立银监会从提议到提上议事日程,历经两年,一路曲折。2001年3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成立了“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成立专门的银行监管部门的观点。2002年初,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的前夕,课题组的报告公布,分拆央行业务的声音开始出现。2002年1月28日,中国金融业官方机关报《金融时报》头版头条的署名评论员文章《发挥中央银行的监管优势》,驳斥“央行分拆说”、“银行监管局说”以及更为激进的“银监会说”。2002年2月5-7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期间,传说中央银行的分拆方案将暂缓讨论。此后似乎一切复归平静。但在2002年8月份,央行悄悄地买了三栋小楼装修。不久,人民银行现有的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司、合作管理司、银行管理司等负责银行监管的部门已经迁入那三栋小楼。临近2002年岁末,消息称将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委员会,与保监会、证监会并列存在。然而在2003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银监会依然未被提及。“两会”召开。3月6日,根据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际金融报》

多位代表建议修改法则鼓励民间投资

   民间投资的启动离不开相关法律的保障,为此多份议案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保护非公经济的发展,以鼓励民间投资落到实处。宗庆后等30名代表建议,尽快修改《合资经营企业法》。他们认为,该法的有关规定限制了自然人进入外资领域,不符合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与鼓励各种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进入投资领域的政策不符,建议调整相应规定,修改《合资经营企业法》,允许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资者,鼓励民间投资进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领域。李林楷等39名代表提出,要尽快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为此,该议案建议,修改《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宪法》等法律相关条款。夏士林等30名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尽快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议案,提出,为进一步鼓励扩大民间投资,提高自然人的投资积极性,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允许自然人合并计算计税收入,规定自然税后收入再投资的退税政策。证券时报

设立创业板呼声再高

   本已沉寂下来的有关创业板的消息随着“两会”的召开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早日推出创业板的呼声也再度高涨起来。   
   在十届政协召开前后,刘鸿儒、吴敬琏、厉以宁、董辅礽、刘纪鹏等著名经济学家再次呼吁创业板尽早推出。他们普遍认为,国内创业板已经研究了相当长的时间,具体的方案、办法、法律和规章制度都已做了充分的准备,因此应该抓紧时间来研究创业板如何出台的问题,而有关一些细节问题可在具体实践中解决。在人代会开幕当天,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副省长宋海就领衔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的议案》,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市长于幼军,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凯,深圳市政协副主席李连和,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余庆,珠海市市长王顺生等代表也联合在议案上签名。全国政协委员、原深圳市委书记厉有为也在当天向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交同一内容的提案。这两份议案的提出,将设立创业板的呼声推向高潮。   
   尽管在“两会”期间也有一些业内人士对设立创业板持谨慎、甚至否定态度,但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对人大代表尽快推出创业板的建议,我们会认真研究。”这也使各界人士对早日推出创业板又多了一分期待。创业板从计划推出至今已近三年,而相关的争论也一直在继续,反对推出创业板的观点主要是海外创业板市场不成功,国内缺乏企业资源,分流主板资金,市场风险大,融资成本高等。但国内的现状却使更多的专家、学者对创业板的成功深信不疑。据统计,80年代以来,美国70%的技术创新来自中小企业;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60%。大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缺乏资金,面临着很大的融资难题。作为服务于中小型企业和科技企业的创业板市场迟迟不能推出,使其陷入嗷嗷待哺的饥渴之中。与此同时,2002年底,我国居民储蓄余额已近10万亿元。将储蓄资金引向投资,是金融改革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创业板推出,可以提高证券市场的层次性,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从而使更多储蓄资金流向资本市场。而在上市资源方面,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基本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企业有1200多家,已经改制和完成辅导期的企业500多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占85%以上,主营业务利润在500万至5000万元的占73%,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的近70%。   
   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表明,美国NAS-DAQ暴跌不但不能成为我国推迟开设创业板的理由,反而应该是开设创业板的大好时机,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王守仁更从“迎接全球科技新转移”的角度呼吁国内创业板尽早设立。他认为,现在人们只注意全球经济一体化,却忽略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规律,事实上,美国经济衰退和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正是这种不平衡性的体现。因此,美国NASDAQ暴跌不但不能成为我国推迟开设创业板的理由,反而应该是开设创业板的大好时机。国内尽快开设创业板,不仅仅是扶持国内的高新技术产业、为国内的创业投资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更重要的是将国外已经产业化的东西,如新技术、资金、管理、人才趁低潮期以较小的成本吸引过来。“开设创业板固然有风险,但不开风险更大”,他说。好的高科技企业到境外上市,这是一种资源的流失,而这种损失是难以弥补的,而创业板至今不开,已使国内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而且这种负面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更加明显。由于创业板不开,诸如美国纳斯达克、香港、新加坡、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证券交易所已加大在国内的推介力度,以吸引国内民企赴海外上市。由于国内缺乏相应的“竞争对手”,在加上持续不退的民企海外上市热潮,竟使得一些证券交易所的上市门槛水涨船高。据一些香港创业板保荐人介绍,由于申请去香港上市的企业太多,股本在几千万的企业他们已不太考虑。业内人士认为,好的高科技企业到境外上市,这是一种资源的流失,而这种损失是难以弥补的。而且,创业板迟迟不开导致了我国创业热情的回潮。据《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2》调查统计,2001年我国风险投资的实际投资额比上年下降了50%。
   关键是要尽快建立一个方便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保护国内持续高涨的创业热潮,而众多创业企业家和创业投资家们对创业板不能尽早推出更有“切肤之痛”,许多企业由于缺乏资本的支持而放慢了发展的速度,有的甚至是难以为继。他们认为创业板对于构建完善的资本市场、解决民企融资、为风险投资提供有效退出渠道等方面,将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他们认为,对创业板要少一些争论,多一些实践,不要因为害怕风险而“因噎废食”;有的甚至坦言:叫“创业板”、“二板”、“高科技板”都无所谓,关键是要尽快建立一个方便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另外,对于国内持续高涨的创业热潮来说,创业板的开设与否标志着国内创业环境的成熟程度。作为辽宁省第一家股份制企业,以汽车制动液、防冻液为主要产品的鞍山利迪公司董事长苏江安说,公司已结束了辅导期,目前也具备上主板的条件,但公司对创业板“痴心”不改。他认为,创业板在体制上的一些优势对许多民营企业具有强大的吸引力,而利迪公司有实力、也有信心早日在创业板上市;更重要的是,苏江安认定国家会对改善创业环境做出持之不懈的努力,“开设创业板已被国家列入了相关规划,我们对国家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抱有信心。”
 证券时报

直接入市悬而未决 保险资金热望企业债开闸

   随着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近期无望,保险投资界的眼光开始聚焦在企业债上。 “现在最可能发生突破的领域就是企业债。”谈及眼下炙手可热的话题———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金盛人寿投资部高级主任郭晋鲁3月12日透露。 而业界相对普遍的看法是,今后凡是计委审核发行的企业债都应该允许保险公司购买。 直接入市悬疑 2月19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在2003中国保险发展论坛上表示,保险资金逐步进入资本市场已无法律障碍。紧接着,吴小平于2月24日来到上海,召集沪上保险投资界精英,就保险资产的投资方式和渠道展开调研。 据一位与会人士透露,此次会议对拓宽投资渠道议论甚深,甚至有人提出,保险资金应该直接入市,且入市资金上限定在保险公司总资产的5%为宜。“不止一家公司赞同这一比例。”这位人士说。 监管层对此不予置评。“在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上,现在每走一步,都会牵动越来越多的领域。”金盛的郭晋鲁分析说,以资金入市为例,除了保监会和保险公司,还会涉及到证监会、上交所等机构。 太平洋安泰人寿投资部副总赵鹰则认为,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放开的过程中,金融中介机构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业发展受制于相关行业的情况,开始逐渐在资金运用这一问题上体现出来。 在直接入市问题上,业界共识在短期内难以实现。3月6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向媒体表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暂无具体时间表,要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具体规定后方能实施。 寄望企业债 在这种预期下,保险投资界开始寄望企业债的放开。一家财产险公司投资部副总透露,吴小平副主席在上海调研时,会上讨论较多的是企业债以及相关的信托等渠道。 “信托是绕开现行法律障碍最简便的方式,但具体的操作不多。”一家小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员说。而企业债不仅操作上易于进行,监管层也表现出“松动”的迹象。 保监会不久前修改《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取消了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的额度限制,并将发债企业的资信水平要求由AA+调低到AA。 “监管部门一开始是限制购买企业债的种类,即只能购买三峡、铁路、电力和移动通信四类企业债;降低资信水平上的要求,实际上是扩大了发债主体;但资信评级机构不发达,而且以谁的评级为准也难确定,所以下一步很可能根据审批部门进行规定。”上述人士分析说。 他透露,不少保险公司提出,凡是计委批准或核准的企业债都有足够的风险审核,保险公司应该都可以购买。保险公司提出这一方案的背景是,酝酿已久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年内可能突破,届时核准制可能取代审批制,核准机关亦可能不独计委一家。 除了受制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修改,计委也开始重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估计上半年不会有结果。”一保险公司投资部负责人说。 当然也有人认为,也不应对企业债“开闸”抱过高希望。业内估计2003年全年企业债发债规模在500-600亿之间,保险公司能“吃到嘴中”的又要打折扣,这相对于6000亿之巨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而言只是杯水车薪。 《国际金融报》

人大代表提出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

   全国人大代表王午鼎等30名代表日前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份议案,要求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   他们建议,适当放宽银行投资领域,如规定银行不能动用负债进行投资,但允许为处置不良资产进行投资,允许银行自有资金投资股票或其他领域。他们还建议,扩大商业银行持有资产的形式,允许商业银行设立独立的金融业务附属公司,规定持有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占总资产的比例。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该议案认为,现行《商业银行法》第47条规定的“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与十六大报告提出的“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不相符合,应根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思路加以修改。在中长期内,利率管制应趋于放松,商业银行不仅可以按不同的贷款对象自主决定贷款利率,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协商制定存款利率。代表们在议案中指出,当今全球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是“全能化”,“混业化”。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银行业发展与创新的需要。其中的一些条款对国内中资银行有不少特殊规定,使中资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外资银行则可通过其集团,间接参与证券、保险、投资等领域的业务,使其资金运用比中资银行更灵活。议案说,颁行于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对外资银行的法律地位、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于许多新兴的中间业务的界定空白点甚多;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品种创新仍然是实行审批制,不利于银行提高核心竞争力。 证券时报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开放小金融机构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浙江省主委吴国华提出,应该建立一批稳定规范的小金融机构。吴国华认为,金融机构的大小与其服务对象的大小呈明显的正相关,大银行贷款的主体是信誉较高、还贷能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小金融机构的贷款主体是单笔业务量小的中小企业。市场经济条件下,用行政手段要求大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是难以持久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日常融资的需要,必须大力发展小金融机构关于是否建立小金融机构的争论,一直颇有争议,反对方的主要意见是认为小金融机构风险太大。吴国华表示,建立一批稳定规范的小金融机构,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来构建小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第一,在小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方面,允许小金融机构向民间资本开放,吸引民间资本投入,确保民间资本的国民待遇,但是严格规范“准入与退出”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准入的资本充足率要高一些,经营不善的必须按照规则退出。此外,小金融机构可考虑实行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硬化预算约束,清偿债务时的资不抵债部分,法人代表应负无限责任。
第二,建立利率与保险机制。适当放宽存贷利息率,小金融机构经营稳定性较差、贷款风险较大,存贷利息率应当高一些,存贷利率差应该大一些,使得一般小金融机构的经营抵消风险后尚有利可图。此外,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依托地方财政组建存款保险公司,小金融机构依法投保,以化解风险。   
第三,完善信息与监管机制。小金融监管机构要定时向社会公众披露当前金融机构的经营信息和违规行为,接受群众监督。能不能发展小金融机构,能设立多少小金融机构,各地区情况不同,应因地制宜。除统一的法律法规、利率政策和宏观调控职能必须由中央来行使外,地方性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和退出,以及日常监管等权限应由省区来承担和行使。(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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