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基金(七):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构架
正是由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借鉴公司机制,使得管理团队不再是一群普通合伙人组成的"人的聚合",而是一个其自身便具有高度组织性的机构;而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为了降低制度成本,也可以精减投资管理业务的执行机构,将之委托给别的机构管理,从而使得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构架也变得异彩纷呈。
一、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构架
由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将投资管理业务委托给其他机构,所以,它的管理构架便有了两大类:
1.自我管理型
即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既设董事会,又设管理团队,因此,是由基金公司自己管理基金公司的资产。可见,我们这里所称的"自我管理型",也就是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层面而言的。如果从投资者层面而言,"自我管理型"创业投资基金本身即体现了由所有投资人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委托关系。
自我管理型模式的管理构架与一般公司并没有区别,它的本质特点是在公司内部形成"三权分立"机制,即基金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占有权分别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内部聘请的管理团队和财务监督部门行使。在这种情形下,基金公司的管理团队和财务监督部门作为基金公司董事会的两种不同代理人,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对基金公司董事会负责,尽善良管理义务。
2.委托管理型
即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管理团队,因此,基金公司另行委托一个与之独立的机构作为管理顾问机构来管理基金公司资产。当然,我们这里所称的"委托管理",同样是从基金公司与其管理顾问机构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如果从投资者层面而言,则实际上是一种"再委托管理",因为它体现了由投资人委托基金公司、再由基金公司委托管理顾问机构这双重委托关系。
在委托管理型的管理构架中,基金公司本身则仅设董事会机构对其法人财产行使所有权,经营权则转移到与之在财务上保持独立的管理顾问机构(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或其他内设管理团队的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行使。其典型特征是实现了管理团队的机构化。在这种情形下,基金公司的职能主要是由董事会行使制定基金投资方针、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和审查批准管理顾问机构的投资方案等职能;管理顾问机构则肩负选择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决策投资项目等实际性责任。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的是,一家公司型的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实行委托管理的话,通常还要将基金资产委托专门的托管机构托管;但公司型的创业投资基金,通常不另行委托专门的托管机构来托管其资产,而是由基金公司直接在银行设立一个独立的基金帐户,并聘请基金会计师对其进行监督和审查
。尽管基金的财务报告也通常由管理顾问机构代为制订,但基金资产的占有权实质上仍由基金公司拥有。
需要补充的是,由于在"委托管理型"管理构架中,受托担任管理顾问的机构既可以是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也可以是其他设有管理团队的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所以,在我国台湾,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管理构架被分成为三种类型,
① 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自我管理;
② 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委托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管理;
③ 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委托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管理。但台湾的第一类实质上就是我们所称的第一大类;而其第二类、第三类就是我们所称的第二大类。
二、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构架
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基金公司层面上既可实行自我管理型模式,又可实行委托管理型模式不同的是: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构架却都是在有限合伙层面上实行自我管理型模式。因为,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所有普通合伙人都是作为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内部成员(即普通合伙人)来经营合伙财产。正如台湾的两合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实质上是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来管理公司。
不过,由多个自然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集体,和由一个机构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它们的运作方式还是有区别的。尽管前者已经越来越多地倾向于由一个最具有人格魅力的资信合伙人作为首席合伙人,对合伙事务负总责,但它的管理团队毕竟还不是一个独立机构;而后者则实现了管理团队的机构化,这个机构化的管理团队虽然在合伙内部只能以合伙的一个成员管理合伙事务,但对外却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名义,因此,较易形成自己的市场品牌。至于这个机构化的普通合伙人究竟该是一家普通合伙,还是一家有限合伙,或是一家公司,则更是需要因"人"而宜了。从国际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有限合伙倾向于由一个公司制的管理顾问机构担任普通合伙人。而从我国的现实看,目前市场上正在运作的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都可能成为未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中的机构化的普通合伙人。
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构架中的主要当事人
在阐述完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与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各种管理构架之后,我们对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构架中的主要当事人就会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我们发现:尽管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大类,而它们的管理构架又分化出自我管理型、委托管理型,和由一群自然人充当普通合伙人与由一个机构充当普通合伙人等类型,但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其管理构架中的主要当事人不外乎以下两类:
1.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有限合伙
由于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有限合伙都是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本的企业组织,所以,它们通常被合称为"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创业投资企业通常都是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而形成,因此,事实上就是"创业投资基金"。
2.创业投资顾问公司或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合伙
由于创业投资顾问公司和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合伙都是为创业投资企业(即创业投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组织,所以,它们通常被合称为"创业投资顾问企业"。
这类机构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只是"投资顾问",但它们与一般性投资咨询机构(仅仅就某个方面提供信息咨询)具有本质的不同,即通常必须承担创业投资基金的全面投资建议与运作管理责任。
因此,实际上就是我国目前不少人借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称谓而俗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值得指出的是,在英文中,"创业投资顾问公司"等创业投资顾问企业的名称常常被省掉了"顾问"一词,但只要根据上下文联系起来理解,"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顾问企业"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但一些学者由于不是联系上下文来理解英文术语的实际意义,导致望文生义地将"创业投资顾问公司"之类的名称简单化地翻译成了"创业投资公司",以至于得出"风险投资公司不是风险投资基金,有限中伙才是风险投资基金"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