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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投 简 报
2002年第28期 总第28期

2002年12月24日 北京创业投资协会

本期目录

关于聘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的说明

北京市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认办法

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认定办法

业务交流:创业投资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关于聘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的
说 明

  为了进一步保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工作的质量,最大限度地吸纳各方面专家参与评审程序,在现有的专家队伍组成基础上,决定聘请若干位从事投资实务工作的资深专家,具体标准如下:
1、 主要面向北京创业投资协会会员单位中的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及投资顾问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及其他相应职别的管理人员;
2、 具有三年以上及相关业务经验;
3、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5、 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 其它的相关条件。 请有意参加并符合以上标准的专家按要求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库专家候选人推荐表》后,交至协会办公室。


北京市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认办法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二条 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的70%。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 风险投资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确认申请表;   
2、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   
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5、向认定项目投资的有关董事会文件和出资证明;   
6、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确认,于每年7月底前将汇总清算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确认的税款数额安排资金并拨付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拨到风险投资机构。   
第六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每年确认一次。   
第七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实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撒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支持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项"鼓励民间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也称风险投资),系指向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主要属于科技型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系指依法设立,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受委托,负责认定创业投资机构,并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自律监管。 第五条 拟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对创业投资机构的认定
  第六条 拟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应当首先向北京创业投资协会申请认定为创业投资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三)有三名以上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相应职别的管理人员:
  (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三年以上及相关业务经验。
  (三)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委托其他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代理投资运作的,委托方可以不设经理班子,但代理方必须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前款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创业投资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业投资机构认定申请。
  (二)公司章程。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应当在收到认定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接受北京创业投资协会的自律监管,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 修改公司章程。
  (二) 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
  (三) 调整投资领域。
  (四)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五) 提前结业或续期。 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股票投资业务,但是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其继续持有的股份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二)贷款业务。
  (三)资金拆借业务。
  (四)期货交易。
  (五)抵押和担保业务。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对不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投资运作违背第十条规定的,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应当取消其作为创业投资机构的认定。

  第三章 对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已经被北京创业投资协会认定为创业投资机构;
  (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 对本市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的70%。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过后的3个月内,向北京创业投资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请。
  (二) 经营情况报告。
  (三) 年度财务报表。
  (四)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
  (五) 有关投资的董事会文件和出资证明。
  第十四条 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过后的4个月内向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汇总符合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情况。对不符合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注:欢迎各会员单位及VC机构对此办法发表意见,请来电来函与协会办公室联系。


创业投资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清华紫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刘宏飞总经理

2002年12月4日下午,北京香青园商务会馆,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和清华紫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举办了第二届"在京VC高层晚餐会",邀请了近30家VC机构高层领导参会。作为晚餐会的重要主题-业务交流:案例分享,刘宏飞总经理基于自身数年的创投从业经验,结合实际案例就当前创业投资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做了长达一小时的主题演讲。席间,宾主相悦,气氛热烈。

一、 清华紫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概况
  清华紫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紫光创投")是由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发起成立的一家专门致力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专业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现有股东包括10家上市公司在内共计12家。目前投资主要集中在新材料、生物医药和信息技术三大领域,已投资项目12个,投入资金7000万人民币。

二、投资家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在以寄望创业板推出为主要激因时,投资行为的投机性过强 根据《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2》,2000年新设创业投资机构102家,2001年为45家,2001年之后,创业投资机构的新设基本停滞。大部分创投机构在设立之初就带有相当的投机性,相当一部分机构的行为主要是为创业板的开设而设立的,导致投资行为往往随券商的意志而定,只要券商手中握有拟上创业板的项目,投资人就会闻风而至。因而,相应的项目考察、甄别和投资决策就显得十分仓促,后来的事实也证明,这部分项目的整体质量并不理想。
  2、 投资项目涉及的行业领域过宽 国内的创投机构往往投资的领域过于宽泛,很少有只投某一产业的某一个或几个子领域。国内的创投机构往往同时投向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能源环保等多个领域。这样投资的结果常常导致投资机构对于所投项目的技术发展方向、产业链的整合、资源的有效配置等方面无法进行深入了解和研判,不利于项目的整体把握和运作,同时也为项目后期管理和退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障碍。
  3、 投资项目分布的地域过广 在总结紫光创投的投资过程中,发现所投项目分处大连、北京、上海、安徽、浙江、兰州等不同城市,明显过于宽泛。姑且不论投资和投资后管理的成本和差旅费支出,与被投资项目人员的沟通就存在很多问题,往往只能依赖于被投资企业提供的报表和报告,无法拿到第一手资料,这种沟通上的障碍,不利于及时解决企业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创业者存在的普遍缺陷
  1、 股东意识不强 创业者的自我意识较强,往往以创业者自身的意志为转移,没有考虑到股东的利益,往往把创业投资家作为过客,而忽略其应有的权益。 部分创业者在投资前后对待投资人的态度迥异。在接受投资前,创业者往往会对投资人唯命是从,完全遵照投资人的意愿行事;接受投资后,投资人从创业者手中取得一张真实财务报表的难度都相当大。 部分创业者对待大股东和小股东的态度迥异。一般而言,创业者往往较能保证大股东的利益,却往往忽略小股东的权益。而作为创业投资家的一般投资原则,往往是以小股东身份出现。小股东很难在企业有发言权和决策权,在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无力保护自身的利益。
  2、 经营意识不强 在创业者当中,由于相当一部分创业者源自科研院所,因而崇尚技术的动力要优于业绩的要求。或者虽然有对业绩的期望,但自身却没有能力去完成,因而,"烧钱"速度很快。 创业者往往很难完成预定的业绩指标,并且总存在大量的理由。创业企业在融资前,业绩预测往往很乐观;而在融资后,业绩往往非常糟糕。因而,在创业投资家投资前,一定要慎选投资案源,投资后,一定要动态监控,纠正偏差,使被投资企业尽快出现理想业绩。
  3、 诚信意识不强 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合作诚信度往往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但是,在目前的实际投资案中,创业者的诚信度往往很差,有的甚至创业动机就存在问题,圈投资者的钱,圈银行的钱,骗国家的钱。因而,在一些创业者的财务报表中,出现虚假信息是家常便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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