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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受北京市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化处委托,北京创业投资协会拟推荐"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具体办法如下:

一、 适用机构(北京地区)

  1、 创业投资公司
  2、 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二、 申报资格

  1、 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的70%。

三、 申报及审核程序

  1、 登录协会网站www.vcab.org,下载《北京市创业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并请逐项如实    填写;
  2、 填写完毕,加盖公章后交至协会办公室;
  3、 经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就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后,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并按要求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4、 材料申报截止日期:2003年4月15日。

四、 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  持。

  相关政策:(请登录协会网站www.vcab.org查阅)

  1、《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北京市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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