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03年4月《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对"风险投资"范式的反思与超越》之后,在广大读者的期盼下,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健钧博士的另一力作《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对"风险投资"范式的检讨》已于2004年6月公开出版。
《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一书作为中国博士后基金会一等奖资助项目的中间成果,由于完整、准确而系统地阐述了创业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操作实务,而受到创业投资教学界和创业投资实务界的广泛好评,并于2004年1月发行第二次印刷本。与《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相比较,《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作为中国博士后基金会一等奖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则更为系统地论述了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六大机制转换的对策。一是完善鼓励创业的基础性制度,实现创业投资动力机制由"发展高科技的主观愿望推动型"向"企业创业需求推动型"转换。二是疏通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的渠道,实现创业投资进入机制由"单纯财政与国有企业资金投入型"向"企业、富有个人、机构投资者等多元资金投入型"转换。三是完善创业投资运作机制,实现运作机制从"信贷投资或产业投资方式"向"与创业相联系的资本经营方式"转换。四是按照中小企业取向的两步走战略,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努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由"即使跑到终点也得不到实质性奖励的马拉松长跑赛"向"能够及时得到奖赏的接力赛"转换。五是通过"间接扶持政策",实现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由"政府直接出资从事创业投资"向"政府间接引导民间资金从事创业投资"转换。六是运用法律手段和行业自律,实现创业投资监管机制从"行政直接干预"向"适当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转换。
《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一书之所以能够提出一整套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与作者通过深入研究,对创业投资领域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正本清源是分不开的。
例如,关于创业投资概念。1998年前后一些学者建议将国内所谓的"风险投资"正名为"创业投资",但不料一些持"风险投资"观点的权威人士给予了坚决反对。这些年来"风险投资"概念造成一系列误解后,一些人士仍认为叫什么概念无所谓。其实,概念是理论的基石,如果概念没有界定清楚,在构建理论体系时就往往导致"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所得出的结论也自然与现实相背离。近年来国内关于"风险投资"的研究比哪个国家都热,但真正有价值的成果之所以并不多,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即是由于基本概念没有界定清楚。有些人甚至从"创业投资"的英文"venture
capital"的字面意义出发,将其冒险属性理解成了本质内涵。刘健钧同志通过历史考察,发现"venture
capital"这个词在英语中原来只不过是个俗称。据资料记载,二战期间美国一位名叫惠特尼的囚犯得了一笔非常可观的遗产,长期服刑的生活使他觉得出狱后应当做些于社会有益的事情,于是便拿出巨额遗产中的1000万美元设立了一家旨在投资新兴企业的投资公司。为了突出其冒着风险支持创业事业的特点,加之在英语中已经有用"venture"(其字面意义为"冒险")指称"创建企业"的习惯,所以,后来惠特尼及其管理人便给他们这种冒险支持创业事业的资本取名为"venture
capital"。
从惠特尼的特殊出身背景和当时的投资市场看,他要突出其投资资本的冒险性是可以理解的。但"venture
capital"毕竟并非经过严谨学术推敲而得出的术语。事实上,随着现代经济越来越呈现出"风险经济"的特征,以及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垃圾债券和高风险股票市场的发展,需要冒风险的领域已经远远不只创业领域了。尤其是随着后来创业投资理念的逐步成熟,作为主流形态的创业投资与惠特尼的冒险投资理念的区别也越来越远了:惠特尼投资于创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在身陷牢狱之后赢得社会尊重,故特别希望突出其冒险性;而主流形态的创业投资是为了获得收益,"谨慎而有耐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因此,显然不宜拘泥于"venture
capital"这个俗称的字面意义来理解其后来已经发生了演变的学术含义。正如在英语国家不宜拘泥于中文"老婆"这一俗称,而非要将其理解翻译成"old
grandmother"(年老的婆婆)一样。刘健钧同志能够全面考察创业投资的演变过程,最终总结出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这一本质内涵,并遵循语言分析哲学的"必须结合本民族语言习惯翻译出实际意义"的原则,对"风险投资"概念体系进行正本清源,这种严谨对待学术概念的做法值得称赞。
再如,关于创业投资的运作机制。国内一些人士受"风险投资"范式影响,将所谓"风险投资"的起源归属因于股票市场成熟后没有风险可冒了,于是投资人便只好到高科技领域中去冒险。与之相对应,一些人士就认为,投资人之所以从事"风险投资",是因为"风险带来收益","高风险、高收益",结果使得整个创业投资界都变得十分浮躁,以为只要投资于高风险,就可以获得高收益。一些权威人士甚至将"风险投资"归结于"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和"投高科技之机"。由于高技术研究开发时代的风险最高,一些人认为只有投资于研究开发期,才是真正的"风险投资"。而刘健钧同志能够具体分析创业投资的历史起源,指出创业投资是适应创业活动对外源性股权资本的需要而起源并演进的投资制度创新。
结合创业活动的具体特点,刘健钧同志不仅揭示了创业投资的制度创新含义,而且揭示了创业投资区分于证券、期货等领域的风险投资的不同运作机制。在作者看来,创业投资是"通过独具慧眼发现创业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增值服务为所投资创业企业创造价值、在企业不再具有高增长潜力之前即适时退出以实现价值"来获得高资本增值收益的,是"通过严格的项目筛选排除风险、通过特别股权安排防范风险、通过分阶段投资控制风险、通过参与全方位全过程项目监控管理风险"来控制高风险的。与"风险投资"范式套用证券领域的风险投资理论所得出的一些简单化的结论相比,这种结论无疑更接近事实。由于不是从抽象的"风险",而是从现实的创建企业的过程来理解创业投资,也最终得以超越了"风险投资"范式将"研究开发投资是风险投资"的狭窄性。因为,创业投资作为一种以获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它并不是为风险而冒险,在收益既定的情况下,它总是说可能地归属避风险。所以,创业投资恰恰很少投资于风险过高以至于不可控的"研究开发",而主要是投资于起步期尤其是扩张期,甚至于促进企业再创业的重整期。这样,我们才能更为务实地理解创业投资,并制定出现实的创业投资引导政策。
又如,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和有限合伙两种,这两种组织形式之间其实是没有优劣之分的,关键是看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税收制度安排。即使是在目前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按有限合伙制设立的美国,其创业投资基金发展之初也一律是按公司形式设立的,只有到20世纪70年代由于公司必须双重征税,有限合伙则可以免税,再加上对创业投资基金按公司设立存在一系列人为的法律障碍,才使得有限合伙成为主流。但当最近几年来,美国对税收制度实行改革,得以避免对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的双重征税后,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又有了新发展。在我国台湾和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创业投资基金则一直是按公司形式设立的。但国内一些持"风险投资"观点的人士,简单地将"风险投资"的"风险"属性与有限合伙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机制联系在一起,以至于对"有限合伙"形成了一种迷信心理。正是这种迷信心理阻碍着我们在现实的公司法制度框架下进行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创新的思路。而刘健钧同志能够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通过对信托制度、有限合伙制度和公司制度之于创业投资基金的适用性进行深入分析,终于得以超越"有限合伙迷信",并结合具体国情指出了中国进行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创新的现实途径。按照作者所指出的途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是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自我完善的。今后即使是发展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也应当借鉴美国经验,通过引入公司机制来克服有限合伙本身的不足。
尤其是难能可贵的是,刘健钧同志不仅具有理论创新的勇气,而且特别注重联系实际。正是立足于现实的"创业"基点,《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一书才得以系统地揭示出创业投资与创业等相关制度体系的相互关系,提出了创业投资体制的一般理论框架,得以超越了"风险投资"范式将"风险投资体制"建立在抽象的"高风险、高收益"假象上却长期脱离现实"创业"基点的局限性。正是基于书中所提出的系统而完整的理论框架,作者才可能对困扰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建设的诸多认识误区进行清醒的检讨,并最终求解出重建我国创业投资体制的操作方案。